一道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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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2-6-3 18: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共同探讨。物权具有两重身份,一个是所有权,一个是使用权。这个案例中,比较明显地是所有权转让之前,使用权就已经被转移。鲁湘可以说自己是房主,黎明与自己没有合约租赁的关系,自己也没有意向要出租。因此要求黎明腾房是合法的。黎明凭房屋租赁协议合法居住,该协议没有经过终止,因此继续居住是合法的。而周哲则可称现在房屋易手,原有合约自然终止,黎明可与鲁湘再订协议。因此与己无关。这里面关键一点是:房屋交易过程中不可能没有经过看房等过程,因此鲁湘应知道房屋处于租赁过程。在这种情况下,鲁湘明知自己没有出租该房屋意向情况下,没有要求周哲终止租赁合约(使得被分离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并)而接受房屋的物权,则为事实接受使用权的分离状态的合法合理性,是事实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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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6-3 18: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很简单,买卖不破租赁,没什么复杂的意思就是在先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并且依约履行,不因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而受到任何影响。这种情况,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就只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变更了罢了,即出租人变更了所以鲁巷非常被动,首先他的主张完全无效,其次这个租赁协议不是他做主,但是还要继续履行。。。就一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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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6-3 18: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西工大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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