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详细区别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13-1-29 17: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承担责任的方式:前者是赔偿,后者是补偿,前者知道是相关侵权人所为,后者根据就不知道侵权是哪里来的,具有突然性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举个例:一行人从楼下走过,全楼人看到了,都扔下一只鞋,其中有一只砸到了行人一行人从楼下走过,不知道哪一家扔了只鞋,恰好砸中了行人前者是共同危险行为,如果不能证明具体侵权人,由所有的扔鞋人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