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与物权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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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2-30 12: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应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出让人转让不动产时无处分权,即不具有真正的权属,无转让的权利;二是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物权时系善意;三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四是办理了该不动产转让登记。符合上述四个要件的,即构成不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善意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原所有权人无权追回,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取得利益的确认,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提起行政诉讼,要看诉讼标的是什么,可能胜诉。如果胜诉,房屋也是善意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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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30 12: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胜诉,那就还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房产,房屋登记部门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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