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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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0-3-16 11: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彩礼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处,其他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问:两人订婚的时候,男方家向女方给付了较大数额的彩礼及物品,离婚的时候男方是否可以以离婚为由要求对方退还?如不能要求返还,那么是否可以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律师解答:首先,只有结婚当地存在为缔结婚姻而不得已给付彩礼的明显风俗的,以结婚为目的所赠送的财产才可以被认定为彩礼;其次,除三种情况,即: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彩礼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处,其他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正常离婚情形不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通常所谓的“彩礼”应按照赠与来处理,通常结婚当时和婚后的赠与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可予以分割,如系婚前赠与的,则构成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要求分割。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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