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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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0-8-21 11: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双方结婚前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果婚后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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