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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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0-2-9 16: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钱佳宁(化名)的房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2010年因某街区改造,钱佳宁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建设公司负责该街区的改造工程的拆迁工作……

案情简介钱佳宁(化名)的房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2010年因某街区改造,钱佳宁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建设公司负责该街区的改造工程的拆迁工作,因未能与钱佳宁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遂向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裁决申请,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6月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钱佳宁对此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维持了该裁决。钱佳宁不服,遂北上寻求北京市律图的征地拆迁律师团为其拆迁维权保驾护航。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国土局、规划局、发改委、住建委调取了此拆迁项目的相关信息,随后 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做裁决违法、错误,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裁决。办案思路及心得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及钱佳宁提供了足以证明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做裁决违法、错误的两份关键证据:1、根据法律规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本案中的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建设公司未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且本案中的徐州市鼓楼区建设公司取得涉案地块《拆迁许可证》的时间是2007年,有效期为1年,且无续期,是明显违法的;2、徐州市规划局公示,显示徐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地块的规划许可,而非本案中的徐州市鼓楼区建设公司,徐州市鼓楼区建设公司无权对该地块进行拆迁,无权申请裁决,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和作出裁决是错误的;经庭审质证,法院认为,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的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6月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判结果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房屋强拆的行政裁决书的作出对被拆迁人来说并不意味着世界末日, 尤其在中国,房屋是老百姓最重要和重大的财产,法律法规对强拆房屋的法定程序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拆迁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多达60部,但大多数被拆迁人对此都不太熟悉,不了解拆迁的法定程序,看到拆迁方拿出的所谓的“合法手续”不知如何辩驳,最重要的是不清楚自己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如何去依法有效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听证的权利、复议的权利、诉讼的权利、提出异议的权利,要求公开相关合法手续的权利等等,如果主张的方式不对,可能会丧失最好的维权时机,如果过来相应的复议、诉讼期限,就会丧失胜诉权, 法院不对此立案,默认为没有异议,这些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会提高维权难度。本案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撤销拆迁裁决,原因不在于我们有多么地巧言善辩,而在于我们将做出拆迁裁决的违法之处一一纰漏,但凡有不合程序、违背法律法规的地方,律师均依法进行驳斥,违法点越多,我们维权的“武器”就越多,拆迁方及违法作出批准文件的政府部门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大,而被拆迁人就越有可能最大限度的获得合法合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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