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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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0-2-7 10: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我国对于海关港口货品的检查是很严格,对于不合格的或者有嫌疑的产品会进行仓储保管,也就是扣留某些货物,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被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司法解释实施日期是在1995年12月25日,即在新《刑法》颁布之前,但该司法解释至今仍然有效。《刑法》颁布后有规定“数额巨大”的情况,但司法解释至今并未对此做出补充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详情咨询我们律图网站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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