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公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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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0-5-11 10: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1、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即投资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2、投资项目风险:即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等出现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3、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4、基金延期的风险,5、流动性风险:股权只能以较高的折让价才能转让,从而不利于资金的流动。

一、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五百三十一条对股东出资的转让作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法律限制 (一)《公司法》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有一点,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二)对发起人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六百零四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三)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综上所述,股份转让协议在签订一般属于私人行为,但股份转让给公司外的股东时需要征得过半股东的同意,加盖公章并不属于必须程序,一般不影响协议的效力。至于骗取公章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司内部规章的行为,所以骗取公章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一般不违法,但是确属不必要。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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