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失踪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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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0-2-6 02: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1、充分注意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期,及时发布公告以防债权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果断起诉债务人,及时将债权债务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下来。3、详细审查证据材料,看是否存在债务共同偿还或者连带偿还责任人。4、债务人长期下落不明,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一、诉前财产保全 建议当事人先查对方的财产,如果有房产或车子等资财在欠债人的名下,可先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将欠债人的财产先查封,为日后执行阶段做好准备,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逼迫欠债人现身。 二、到法院起诉还款 对方欠钱不还找不到人的,如果有明确的被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法院就可以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三、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 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的,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四、尽量查询到债务共同偿还或者连带偿还责任人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可以请求债务人的配偶清偿债务。2)对于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追究保证人责任。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借贷纠纷诉讼费 借贷纠纷案件属于财产纠纷案件,其收费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其收费标准如下:1、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2)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1)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上文我们给出了欠债不还失踪的处理办法。对这种欠债不还失踪的人,我们要依照法律的手段及时处理,否则过了起诉时限,法律也没法保护你的权利。当然,现实生活中,这是最后的手段,不到万不得已,最好参考一下要账的技巧。否则,即使胜诉了可能也要不回钱来,他们宁可去坐牢也不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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