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条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处置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什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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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2-19 17: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该条款的意思,概括而言就是“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 我国绝大部分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资金(例如:章程规定股东出资100万,但该股东实际上只出资50万),则股东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按以上举例,股东在50万的限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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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2-19 17: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通俗简单说:有限责任是相对于无限责任而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既是其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家庭或其他个人财产不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公司注册资金50万,如果债务80万,股东只需要按注册的50万承担债务,超出50万的30万不用承担责任,即不用归还债权人,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可以讨回的债权,换句话说,债权人最多只能收回62.5%的债权(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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