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标的额的最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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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0-7-28 17: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变更诉讼标的额的最后期限是法定举证期限届满前,但《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举证期限,一般来说举证期限最少不会少于15天,或者说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原告和被告协商确定,只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即可。

一、变更诉讼标的额的最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变更诉讼标的额的最后期限是法定举证期限届满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规定,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时间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将不准许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的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二、法定举证期限是多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三、民事诉讼的流程1、递交诉讼状;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8、判决宣告。原告自己确定下来诉讼标的额之后,法定期限内可以随时随地变更,但是,原告肯定不能再确定自己将胜诉或败诉的情况下去变更诉讼标的额。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大家,起诉之前就应该咨询专业的律师,要严谨的确定诉讼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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