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规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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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2-14 17: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需要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需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责任与投资人责任是一体的,当企业的资产无法清偿企业所欠债务时,企业法人需要用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从而使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名称相区别。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还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区别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名称,要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可以是地区 名称(产品名,品牌名) 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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