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A最近我碰到一个案子,由于与物业公司关于交纳物业费的问题,物业公司将我告上法庭.我于04年12月18日收到了起诉状及传票,定于05年1月19日开庭审理.诉状上的要求是1支付物业管理费3千余元,违约金4千余元,总计8千余元.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05年1月19日法庭审理了案件,执行简易程序,调查结束,双方都表示不愿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判决.05年3月8日,我收到了法院的快递,不是我等待中的判决书,而是一份起诉状及传票.起诉理由与前次相同,只是目的2诉讼费改由被告承担.落款是05年3月7日.传票上写明是4月14日开庭审理.现有问题如下:1这次4月份审理的案件与1月份审理完毕的案件是否同一案件?(案卷号相同)2如属一个案件,那为什么有两份诉状?前一次开庭是否算数?3我该怎么办?继续开庭还是采取什么维护自己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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