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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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0 | 回复20 | 2022-12-9 07: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你好,我2004年3月和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以他人所有的房产抵押(与我无法律上的关系),当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上设定权力期限为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今年3月贷款到期后,偿还了上述贷款;2005年3月与银行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仍然以上述房产抵押,但是由于上笔贷款办理的他项权证上权力期限未过期,所以2005年3月这笔贷款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请问,2005年3月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银行是否有上述抵押房产的受偿权?为什么?适用于哪条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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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7: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次抵押合同尚未生效(第一次抵押合同因主合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使抵押权消灭)。
附法律条文: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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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7: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抵押房产必须办理登记,没有登记的抵押房产合同未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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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7: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如果没有其他合同无效的事项,抵押合同也是当然有效的,只是抵押权未生效。《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是针对物权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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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7: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笔抵押是无效的,因未在此次借款合同订立日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此前的抵押登记不能视为对此次抵押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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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7: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3月签订的抵押合同如产权人同意则合同成立,但未发生法律效力.在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前,银行不享有上述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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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7: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抵押因主合同的履行完毕而终止。第二次抵押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该抵押合同成立但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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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7: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朋友: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
一、2005年3月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这要看我2004年3月抵押合同的具体约定。
二、如果属于最高额抵押,2004年3月抵押合同与2005年3月签订的抵押合同构成一体应该是有效的。否则无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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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7: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上楼律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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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7: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抵押因主合同的履行完毕而终止。
第二次抵押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同成立但还没有生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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