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问题是:有一份租赁合同出租日是从2002年7月10日至2003年7月9日月租金为5000元,2003年7月10日至2005年7月9日月租金调为6900元,每月调增1900元,由于会计人员工作疏误在收租金时还是按原来的月租金5000元收,其租赁户在缴租金时也是按原租金缴纳,在今年5月份才发现些事,事已隔22个月,因此漏收租金总计41800元,该合同于2007年7月9日到期,请问该租赁户不愿意缴纳这部份漏收租金,出租人应该如何办?很多律师都支持提问人索要租金的主张。我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我认为,书面约定固然是有效的。但是怎么看后来的行为? 我认为,后面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以未调高的租金交付既是一种履约行为又是一种邀约行为。出租方接收了未调高的租金,是承诺。这种承诺是以行为做出的。而且长达数月之久。因此,这个承诺推翻了原来的调高承诺。 如果出租方否认自己以行为推翻了书面的调高合同,要举证。但是如何说明自己的工作人员有过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是有难度的。 出租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能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所以,再主张以调高的房租索要,是不对的。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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