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套房子出租给了别人,当时他们来看房的时候说好住三个人,但现在却住了十来个人,合同是他们其中一个人签的.过了两天我知道这情况就叫他们马上搬走,可他们就是不肯搬,他的理由是我们已经和他签定合同,他们交了钱就取得了这房屋的使用权,他就有权给任何人住,我们无权过问.这样的说法合理吗?况且我们的合同中有一条明文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还有如果现在他们同意三个人住,我是否有权不租给他们?如果他们硬是赖着不走,我又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尽快解决此事?请尽快给我回复,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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