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一车发生事故,三责应当赔偿26万,保额是20万.车主主要责任,非机动车次要责任,非机动车主与2005年三月出院,2005年5月二次手术,7月评残.7月17日诉至法院.9月8日因追加实际车主未判决.2005年2月此车又出事故,在事故责任中无责任,但对方机动车上座乘人员死亡,次车按三责赔付(此车系江苏,在江苏内事故)主要责任车驾驶员已经被追究法律责任,今年诉至同一法院要求赔付.9月13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万3千元.请问1.这两起事故,怎样承担三责保险范围内的保险公司的赔付?2.法院已经判决第二次事故赔偿,是否前次事故只能做剩下保险额的赔付, 不足部分诉车主赔偿?3,保险公司应当明知此两起事故,是否应对先后事故赔偿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