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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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3 | 回复13 | 2022-12-9 08: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请问:1、动产设立了质权,怎么能存在留置权,作为质权人能不能将质押财产留置于他的债权人?2、作为财产的抵押权人,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被其另外的债权人留置,优先留置权人的话,可能将抵押权人受损,抵押权人无法明晰抵押人存在被留置的原因、目的,以及主观心里,那么,抵押权人是否可以采取一些司法救济手段,具体方式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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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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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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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1、留置是债权人的行为,不可能是债务人的行为;
2、你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损失;
3、如果他们双方有串通行为的,你可以申请无效;
4、法律设置的前提是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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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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