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已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他搞个第三者,并为他生个男孩.由于没答应第三者与我离婚和她结婚这个条件,第三者状告他重婚,经法院调解赔偿第三者10万元,然后撤诉.现在我已和他离婚,他与第三者生活在一起.由于他的过错造成共同财产损失10万元,我还能起诉要回损失吗?
1、要看时间
2、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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