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分割,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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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7 | 2022-12-9 08: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6年,后母跟父亲同居,并将户口移入我家,在各单位开了婚姻状况证明,但是一直没有办结婚证!97年父亲单位福利建房,父亲个人出资购买了房子,房产证和档案都是父亲一个人的。2006年父亲和后母才办结婚证,不久后父亲便去世了。买房是父亲买的,按道理该房应该按继承来分割吧(大家平均分)。一审还没判下来,可是得到比较可靠的消息法官的判决是这样的:先把50%分给后母,再把另外50%作为继承让我跟继母平分。实际上,这房子我只分了25%,而继母却要分走75%。我听到这个消息肺差点气炸了,请大家看看这个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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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共同共有,除非有约定;因此,该房屋在同居后,结婚前取得,属于两人共同共有,婚后也是共同共有,法院的可能判决是有道理的,不过,你不服可以上诉,但你需要证明属于你父亲的个人财产,或者购房资金中有你生母的财产等,关键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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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为你父亲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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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意见】
目前所有的离婚财产都不需要交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39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78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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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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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房是你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特殊情况,应当根据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即均等分割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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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为你父亲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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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理。如果判决如此,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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