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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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2-12-9 08: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双方1994年结婚,1999年到2000年丈夫有外遇,2000年6月离婚,离婚时有一男孩女方抚养,离婚一周后双方为了孩子又重新生活在一 起,2001年初双方共同集资7.5万购买房子,2002年九月住进新房。买房后两人处于还外债期。2002年9月男方又有外遇,妻子带着孩子在2002年十月又离开了近一年,这一年期间妻子没有承担买房的外债,男方一人承担,后来2003年七月丈夫又把妻子和孩子请回了家,并办理了复婚的结婚证,婚后两人共同还外债四万多,2006年还清了买房外债。夫妻二人协商在2007年十二月生了个女孩,就在妻子怀孕期间,2007年九月丈夫又有外遇,从此以后两人关系一直不好,请问如果现在离婚妻子有没有与丈夫同样的财产分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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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方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1)男女平等原则。离婚时,当事人有平等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
(2)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离婚时,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够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不可分物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得到的一方应依据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适当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利益原则。可以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份额上适当照顾女方或未成年子女抚养方也可以将财产种类上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适当照顾分割给女方或未成年子女抚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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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证据的收集,包括2001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证据,复婚前双方还债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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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时,妻子在二次婚姻存续期间具有与丈夫同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权。但没有办理再婚登记前产生的财产依据证据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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