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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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9 08: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律师您好!我系湖北人.本人有一块山林,此山是1980年分田到户时由村小组分结我家的(我们这里都是1980年分田到户时分的山)由我家经营和管理.此山的性质不是自留山而是责任山.从1980年到2009年30年间并没有签相关什么山林承包合同.在2009年年末,现在村民委员会没有和我家打招呼就以出买的方式把这块地买结开发商.请问律师先生村民委员会的这种使用权出让方式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所采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另外我家能否得到一定补尝?如有,该如何办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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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的,可采用双方协议的方式,但协议的方式出让的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国家所规定的较低价。
1、招标方式。招标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让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通过各投标者设计标书的竞争,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方式。招标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需要优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2、拍卖方式。拍卖出让是按指定时间、地点,在公开场所出让方用叫价的方法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较高者(竞买人)。它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闹市区,土地利用上有较大灵活性的地块的出让。
3、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指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特点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4、挂牌出让。这方式就是国家把要出让的土地公示出来,各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己的报价和方案交到指定地点,其中最优的公司会公示出来,在挂牌期间内,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报价和方案,挂牌期限结束时,最后确定的公司为土地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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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你们没有签订承包协议,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村委会就有权利处分该地块。但是,你们的土地是农地(林地),村委会是无权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更没有权利卖给开发商。谁占用了你们的林地都应该给与林木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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