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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9 08: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一下:无辜被伤害,当是也报110并到派出所立案了,做过立案笔录,派出所也传讯指使人,并安排被伤害人和当时证人到派出所指认了相片。派出所也安排被伤害的到刑警队做法医鉴定,为右眼眶内侧壁骨折,有法医鉴定报告为轻伤。向大家请教一下,这个案件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法律条款怎么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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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故意伤害案件,或寻衅滋事。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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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可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并可请求相关赔偿。
更多复杂的公安办案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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