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轨的丈夫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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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9 08: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与丈夫1995年结婚,生有一子,现在16岁,在读高一。因为多年来发现丈夫不正常,在2011年1月经多方调查终于得知,我丈夫从十多年前开始出轨,和十余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我提出离婚,他与我签订完离婚协议后又不同意,保证以后再背叛我随我怎么样并写下了如果再出轨赔偿50万元现金等保证书。2011年至今,他还是与多名女子保持联系,为此我与他多次争吵,我不愿再过这样的生活,但是他又不肯离,现在的我心灰意冷,如行尸走肉,请问我有什么好办法?我是个要面子的人,不想诉讼离婚,如果暂时不离婚,我能怎么约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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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起诉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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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8: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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