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9年7月入得职,9月份公司组织外出培训四个月这些条款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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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9 09: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09年7月入得职,9月份公司组织外出培训四个月,当时要求我们交了六千块钱的培训费用,给了一张收据,上面只写了日期,收款项目是“培训费”,当时签了一个培训协议,约定期是三年。因为我们车间是新上的项目,没人懂这一块,所以需要我们外出学习。我想咨询一下,我这个培训进行界定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还是属于岗前培训,这两个有什么区别?如果我现在辞职的话,这部分是否可以要回或者要回一部分。劳动法中规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我想咨询一下公司收这部分钱是否合法?我去劳动局去咨询说这部分钱是我自愿交上的,不是公司强制的(虽然说不是强制的,我要是不交,不外出学习,基本上也该辞职了)。所以他管不了,需要自己协调解决,这样的说法对吗?我们公司扣押着我们的合同和培训协议,没给我们,因为时间隔得太长了,记不清楚了,要是协议中有像这种不到协议期,要多少倍的罚款或者按未到时间一天像五十块钱的罚款的话,这些条款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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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9: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常情况下,发生劳动纠纷后,首先双方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更多复杂的劳动维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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