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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50万元的货款应该怎样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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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9 09: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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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011年10月5日,本人与XX公司签订某国外化妆品的代理合同,期限为5年。一共付了50万元。事后发现,XX公司对该化妆品的国内总代理权的期限只有二年——2010年8月1至2012年7月31日。请问:(1)XX公司的行为是否属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的行为?(2)本人是否有权依据《合同法》第48条第二款的规定,向XX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销双方的合同?(3)50万元的货款应该怎样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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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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