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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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9 09: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自己开的修配厂。有个顾客来这修车,给换上新件不好用,结果他来找原来的旧件,可旧件已经让家里人给卖了,客户之后说是去4s店修了,来朝我家要在4s店修车的钱,总共是1200,这种做法合理吗?我们知道我们给卖了是我们的不对,可卖的件是坏件,不是坏的他也不能来修配厂来修啊,而且还不是我们亲手给卖的,是家里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才给卖的,就卖了几十块钱!就算我们卖旧件不对,可在4S店连修车的工时费都要我们出也是不合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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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9: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协商,如协商不果,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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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9: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性裁员情况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省(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实质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实质性的条件就包括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程序性条件必须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裁减方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是可以采取经济性裁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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