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最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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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22-12-9 09: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卖方)前年与客户签定一份合同条款中约定:“货款未全部付清前,所售货品所有权属卖方所有,买方不得自行迁移或转卖,若不按合同付清余款,卖方可迳行取回所售货品并没入已收的款项”。请问这和7月1日刚出台的合同法最新解释:“只要买受人付清70%货款,货品所有权即转移至买受人”冲突吗?有了这个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我们原来约定的条款就无效了呢?因为有一客户尚欠我司85万货款,但已经付了70%货款,现其公司倒闭,我司卖给他们的货物被其它公司查封,我司无能为力,请问我司可以根据原来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提起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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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9: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不可以根据所有权保留条款提起诉讼,可以想办法从股东连带责任角度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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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9: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适用。个别不适用的,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有很多,这些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失效。个别不适用的条款,都在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5号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7号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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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9: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可持相关材料面谈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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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09: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货物取回权法律不保护了,只能要求支付剩余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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