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甲公司(国有股份公司)总经理A安排部门负责人B以机组检修的名义有举报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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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9 10: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11月,甲公司(国有股份公司)总经理A安排部门负责人B以机组检修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检修承包合同,甲公司财务按期把工程款14.5万元打入乙公司财务账户,然后由乙公司把现金取出再打给甲公司合同主办人B个人银行卡里,B从银行把现金提出后全部交给总经理A,据说这些钱已经分发给了职工。后经调查,这是一起真实以虚假合同套取现金的行为,请问:1、这种行为属违法还是违规?2、董事长给总经理的合同签订委托书权限为5万元,就此事,董事长、总经理A、主办人B该负什么责任?3、应该向那些部门举报?有举报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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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10: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没有期限,直接举报到反贪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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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10: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详细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到办公室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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