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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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7 | 2022-12-9 10: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前男方没有贷款的房产的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离婚后房产怎么处理。房产证上加对方名字婚前婚后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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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10: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婚前婚后,加上对方名字房产就成为了双方共有。区别在于婚前需要契税,婚后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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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10: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上名字就是共有财产,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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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10: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主要有如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如果一方将自有房产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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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10: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婚前加名为按份共有,婚后加名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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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10: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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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10: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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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10: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上名字上,房屋为2人共有。
区别在于婚前加名有税,婚后加名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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