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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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9 10: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我老婆都是城市户口,在单位上班,现在我们第一胎生了一个女儿,现在想要第二胎,估计要交好多罚款,我有两个户口,一个在城里一个在乡下,两个户口没有什么联系,且不是一个省的,我想和我老婆在城里的这个户口离婚,把女儿给我,之后我老婆在和我乡下的户口结婚,我们都过了三十岁了,结婚了就那生育证,生了小孩,把小孩的户口的按上,我乡下的户口就和我老婆离婚,把小孩给我老婆。之后再和我城市的户口复婚,然后再以老婆的名义把小孩随带过来。这样能逃的过超生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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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10: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是现在已经到达法定婚龄,所以该婚姻从到达法定婚龄之日起有效。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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