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期限,买方迟迟不肯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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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2-12-9 1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5月19我弟跟别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弟家搬后就交易,未付定金,结果搬家后,买方迟迟不付房款,我们找过多次,他们一托再托,说2012年底一定交易,后来不管我们怎么找都不接电话,也不交易,我们想辙消合同,又找不到人,至2013年5月15他们才说肯交易,现在一年过去了,房价已不是去年合同的价格,他们又不肯加钱,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吗?这个合同签订时忘了写期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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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1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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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1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分三种情况:
  一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事后也未经结算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交付货物时开始起算。
  二是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又出具了无履行期限的欠条,应适用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三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并出具无履行期限的欠条,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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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9 1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诉讼要求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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