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后强制措施部分的规定与修正以前的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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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6-11 20: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修改比较大的是逮捕条件做出重大修改,对旧刑诉法“社会危险性”做了阐释“(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2、明确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必须逮捕,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2、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刑诉法69-74条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太多,主要是对去报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变更、申请等作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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