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损失的举证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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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1-5 00: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是缔约过失责任,另外一个是违约责任,从举证角度讲来讲第一种很难举证,很多人采用故意磋商,使合同方丧失商业机遇,但是这个很难举证,一般小合同很少有人去诉讼,一般从反方向来证明,即合同缔约方(恶意磋商方)与利益所得者有利益的交易,从资格方面下手,没资质故意拖延合同一方时间,是对方丧失机遇(对方只能对上述劳务支出等提出赔偿,因为机遇不能去作价),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一个多底条款。而违约责任赔偿按照合同,赔偿的额度也采用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这个存在浮动,司法实践也不近一样,主要以合同的标的物的价格为参照物,还要看证据与律师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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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5 00: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种是缔约过失,强调一方必须有过错责任,第二种是违约,强调无过错责任,只有少数是过错责任,比如无偿保管合同。因此俩者举证区别是是否需要证明过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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