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地方劳动合同条例冲突时怎么办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4 | 2016-4-9 06: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经于今年初修订,并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行。你说江苏省合同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在修订后已经有修改,均不与国家《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地方性法律在与国家法律有冲突的情况下,是以国家颁布的法律为准的。因此,关于你的问题,江苏省新合同条例在2013年5月1日才实行,目前还未生效。此时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法律条款规定,合同到期后,单位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是否续签,因此也就不存在赔偿金的问题。同时,依据46条第5项的规定,单位不同意续签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希望能采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6-4-9 06: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上地方行政条例是要比法律法规更加严格的,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续约的必须支付的。而江苏的劳动合同条例明显是对通知方面做的补充规定,两者不矛盾,在江苏地区仲裁的话,理应两者都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6-4-9 06: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劳动关系在线“认为: 当地方法律跟国家颁发的法律存在冲突的时候,一般都要遵从国家大法,但是这个情况还是要看当地的法官是如何判决,同时上面的朋友已经做了解答,相关条例已经做出修改。而且仲裁是有一年的有效期,你可以过了这个时间再进行仲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6-4-9 06: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的效力大于地方行政条例的效力,所以当不同位阶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时,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