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反垄断执法决定的救济实行“复议前置”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13-2-22 20: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垄断法》第53条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条款,“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这条规定,对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要先通过行政复议。即复议前置,只有在穷尽行政救济后方可提起行政诉讼。第28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