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十一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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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2-22 12: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土地租赁、发包或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之日作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 1,该条款适用的情形说的很清楚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发生争议时。具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纠纷,且纠纷的焦点是参与分配的时间。2,“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争议”指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举个例子,有的地方可能以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统征储备协议”的签订日期作为农民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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