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力救济和无因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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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1-22 08: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自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故上述方式可以认定为自力救济2. 该行为难以认定为无因管理, 因为B处分留置的货物主要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并不是为了A的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3. 虽然留置权可以作为别除权, 仓管费不计入破产财产可以优先受偿, 但剩余的部分应当作为普通债权计入破产财产, 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按顺序或比例受偿.
故仓管费的部分可以对抗第三人对权利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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