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铺位是租给那人做生意的.我和那人定立了三年合同,但他合同期未满就跑了,并要求我退回所有压金.本来我是不退的,因为合同的内容定立了不足三年以全部压金作为我的赔偿,但他说介绍他的朋友过来续租,所以我就把压金给他了.问题就出现了.他的朋友本来想搞个营业执照.但是那人在我的铺子还没有注销他的营业执照就跑了,所以他的朋友不能在我的铺子里领证.去问工商陪门,他们说那人以前没有交过岁,现在要把全部岁费还清才能他注销营业执照.但那人都不知跑到那里去了.工商部门还说如果那人跑了,店主是有责任帮他还清.问题就是,工商部们要店主帮租店人还清所有之前未交的岁费这样合理吗?有什么法律依据?租店的人已跑了不再营业他的营业执照能不以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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