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择手段引诱他人购买保险后,再把保险客户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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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19 19: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恒丰路天目路上的一家分公司,有这样一个保险代理人,她姓韩,苏北人。2992年,她上门到我家里来推销保险,然后以色相为诱饵(她系离异单身,我也是离异单身)与我同居,再百般纠缠中,她向我推销了二份保险,投保的险种是“平安鸿利两全保险附加重疾终身保险”,第一份保险合同的金额是6776元、第二份是1150元。当我缴纳了保险费用,合同生效后,该代理人即采取莱茵斯基告克林顿的手法,向公安机关指控我强奸,我随即遭到刑拘,虽我在法庭上争辩,但是公诉人认为保险合同与刑案无关,我的辩护意见不被采纳,这样我被判了7年刑期,至2009年4月释放。释放后我把事实经过向平安保险公司反映,平安保险公司说那是你刑事犯罪,按照规定,现在只能退给你3千多元。我真是有苦说不出,我很清楚,就是这二份所谓“保险”合同,给我引来了杀身之祸。保险公司是最大受益者,因为他正是需要大量的这样的保险代理人,即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又能为他公司迅速积聚资本,法律上又无懈可击!万般郁愤之中,我把自己的遭遇向网友倾诉。我不懂《保险法》,但我认为《保险法》是有漏洞的,我认为《保险法》应当增加一个条款,即由于保险公司代理人的举报,而把自己代理的被保险人送入监狱的,保险公司应当无条件与被保险人解除合同,退还被保险人的投保费用,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返还利息给被保险人。那位律师能够指点迷津,在目前法律环境下,我还有没有可以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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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19: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责任与保险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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