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问题向您咨询.我对象在08年办理出国(韩国).办理出国的人是韩国人,在我们这里开的电子厂,属于研修生性质,交了35000元,钱给了中间人于德发(是通过他知道这个出国的事,并办理的出国),他把钱还有签证交给韩国人,然后签定的合同,和钱的收据,但这个合同和收据一直是于德发收的,没给我们.还有个人叫李玲也是中间人,他也办理,后来由于李玲给办理的人比较多,而且在合同签订后很长时间也没办理出去,大概有40多人,后来这些人就报案了,然后韩国人就藏起来了,是在09年初,1到.3月份,然后可能是4月份,韩国人死了,公安判定的是自杀,现在这个案子已经到了法院,我想问一下,这35000元,我有办法要回来吗?韩国人,在法院的案宗上有一部轿车,和150000元,别的没有,检察院起诉的于德发和李玲,是欺骗出国证件罪,(这个罪证只是认定,他骗取了证件,判三年以下徒刑和罚金)现在法院还没有开庭,我想问一下,我怎么才能要回这笔钱,签订的合同,在后来公安调查的时候,于德发把他给了我们,但合同上只签了韩国人的名字,担保人的名字他并没有签,律师,请您帮助我,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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