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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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19 20: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一家商场工作了三年,其间曾与供货商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合同期满后我仍留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商场和供货商都没有为我缴纳社保。2010月3月我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我已经向商场和供货商请假,3月29日我在电话中从商场领导口中得知我已经被商场除名,理由是没有我的打卡记录,并称供货商已经同意,因为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所以给予我五百元补偿,之后我向供货商业务经理求证,答复一致,并称三月份算我全勤。于五月份,五百元及三月份工资已经存入我存在帐户。我打算申请劳动仲裁,最后一直在网上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我的情况类拟重庆百货涉嫌\"转派遣\"案,我深感维权难度极大,希望得到专业人士的指点和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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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0: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他们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请求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双倍工资,补缴2007年12月至2010年3月的社保,并要求给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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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0: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属于典型劳动合同。谁给你发工资你找谁。鉴于你2008年11.30后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请求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双倍工资,补缴2007年12月至2010年3月的社保。要求给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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