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有限定条件吗?像我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人事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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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19 20: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工作九年【刚上班半年为试用期--领一半工资】,于2002年1月1日上班,于2008年年底单位跟本人之间签订了聘任证书【专业技术人员】3年,但没有签订合同。在本单位上班至今,有许多不够资格的人员办理了合同手续---“因为有关系”!!!而本人却在办理所谓的【人事代理合同】时,被上级机构【县卫生局】告知不能办理,理由是本单位办理的人数太多了!本人一直享受着单位的【临时工】待遇,领着单位领导所规定的80%的工资【不知道以何为标准】!请问:这样的情况能申请人事仲裁吗?如果能的话,本人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人事仲裁机构应该到哪里找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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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0: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如果属于劳动关系则根据法律规定起诉时限为发生争议的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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