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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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19 20: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2004年在一家公司工作,2005年辞职,2009年8月我又来到同一单位从事同一工种,但公司还是给我规定了四个月的试用期,十二月一号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不得规定两次试用期,如果我现在提起仲裁是否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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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0: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连续在该单位工作,你中间曾辞职了,就不适用该条款,公司可以与你约定作用试用期。但如果你们签订的合同不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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