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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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22-12-19 20: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我跟医院签订广州市的用工合同,但单位附加条款加了提前辞职就要扣5000元,医院的,请问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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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0: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法,可以不用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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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0: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法。这样的约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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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0: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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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0: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此条款作为违约方式是违法的,可以认定为无效条款,完全可以不予理会。
《劳动合同法》规定: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可以约定合同期,合同期内劳动者辞职,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适当赔偿培训费。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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