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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19 20: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咨询本人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至2008年6月,原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08年6月,2008年6月企业买断下岗,相应补偿及两年失业金已领取。由于原单位效益问题,员工不需要上班,只保持劳动关系。所以在2001年12月本人聘用在事业单位全日制工作至今。2001年12月至2008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关系,2008年签订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协议(单位自制协议,工资包含社会保险,自己缴纳),2009年至2010年6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协议,2010年7月签订了三年期书面劳动协议。请问:1、2001年12月至2008年劳动关系如何认定?2、如果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是否可以要求同工同酬?3、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2009年至2010年6月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4、2010年7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改制现在合并新单位上班,如果新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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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0: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复杂,建议和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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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0: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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