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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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19 21: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隔壁户拆除祖屋,在原来的地方建房,但如果按我们社区的建设规划图是无法合理建设的,故在2008年3月未获得建筑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收到举报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核发了《责令停止执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他们无视通知继续建设完工,并建设围墙堵塞社区规划图中应该有的道路,对我们造成影响。直到2009年3月市城市管理局对该情况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拆除围墙,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罚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六百五十元。我们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其中也说下政府承认他是未取房屋和围墙建筑许可证的。该行政处罚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但我觉的市政府和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诠释本身《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就是有偏颇的,十分的避重就轻,不公平公正。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补办规划审批手续也没给我们理由和依据(我们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有提出我们的对这个决定的质疑)。希望律师朋友对该行政复议决定提出你的看法。如果不服不能向更上级的政府提出再出行政复议,我们可能要提出行政诉讼,也请律师能给我们点建议和注意点,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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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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