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96年典当的房子,现原房主起诉房产局的过户无效与行政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房产局败诉。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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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19 21: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96年8月在工商银行的典当行买了一所抵押的房子。没有通过法院,原房主当时在外地,不准备赎回房了了。口头(没有签字)同意典当行出卖了。我则在拿到时过户到我名下的房产证后,把房款交给我典当行。事隔16年后的2010年9月,原房主向法院起诉房产局,说没有经过他的同意,私自变更他的房产证,我作为第三人。因我当时没有在意。认为房产局不会败诉,现在法院判房产局败诉,并撤消我的房产证,我准备上诉。我现在能找到的证据:1、就是他在2006年回到当地在工商行办理了按揭货款买了一所楼,按月还款,在2010年10月份才还完。2、2005年原房主回到当地所在单位的财政局按指纹办理工资手续。3、2006年在当地派出所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另:现在原房主所住的街道的证明其是在05年以后就回到时了所在地。我找这些证据的原因,是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当事人应当知道典当行将其房屋出卖后已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了。而不是他现在所说的从开始都不知道到现在的20年的诉讼时效。请问,这样可以吗,如果二审我还是输了,怎样获得赔偿,是起诉典当行(现已撤了,原来归工商银行。)还是房产局。是按当年的购买的价格还是按现在的市场价。这样的行政诉讼能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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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注意主体问题,有需要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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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的典当行,没有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权除斥期间届满,抵押权消灭。原来的房主可以以抵押权消灭为由要求返还抵押物。所以你的官司是要输的。你和典当行的买卖合同不能拘束第三人即原来的房主的。房产所有权是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你提出的2年诉讼时效是错误的。你现在应该以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起诉典当行违约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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