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履约情况下,施工单位未按合同工期交工,仍没有能力继续施工,也不签署《解除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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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19 21: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是甲方,本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2010年度签署4栋住宅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是2010年5月1日—2010年11月30日,但施工单位在本公司正常拨款的条件的下仍未能按约定工期交工,双方经多次协商,施工单位仍没有能力继续施工,也不签署本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请问各位律师,我公司在此情形下,应采取何种法律措施解除与此施工单位合约?并如何追究此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假设解除合约后,本公司是否应立即对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部分进行结算?此施工单位在本工程发生的材料外欠款无力偿还的情形下,本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对此施工单位提出的违约赔偿金与此施工单位外欠材料款是否优先受偿?(各位律师不好意思,本人能力有限,所提问题不是非常详尽,希望各位多多指教,先在此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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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1、首先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对方超期时间过长仍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起诉要求解除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同时要求赔偿相关的损失。损失的计算可以依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实际造成的损失来计算;
2、对于已完成施工的部分,如果施工单位具备相关的资质,可以按已完成部分进行结算;
3、施工单位对外的欠款是施工单位的行为,与贵公司无关,是施工单位与其他主体《买卖合同》的纠纷,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当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贵公司依法不承担责任;
4、贵公司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赔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不能优先受偿,只能看谁的起诉在先。
5、有其他问题,可以来电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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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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