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与合同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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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19 21: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咨询:我的合同签定期限为一年,到期时间为11年3月31日,合同签定工资为4000/月,实际工资为3500/月(未扣除保险,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前工资是3500,并不是4000。),保险及公积金均按照4000基数缴费只是工资每月少500,说年底会以奖金形式补发,但年底没有兑现。现在合同到期了,公司说财务报税和扣缴保险都是按照4000的标准,而且我们发放工资都是现金形式,我没有依据证明公司给我少开工资了,老板说我是自己默认3500的工资的,说之前口头协议的年底奖金没写纸上所以根本不算,而且说我合同已经到期了,不属于公司员工,多开少开都跟他们无关。问:⒈我手里有工资条,但没有法人签字和公章,而且只有几个月的工资条,是否能证明公司少给我发放工资?⒉现在合同到期了,我如果仲裁是否超过时效?⒊像我这样情况如果仲裁是否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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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1、工资条可以做为证据使用;
2、仲裁没有过时效,拖欠工资的时效是从离职当天开始计算;
3、劳动案件是举证责任倒置,未见到对方证据无法判断你是否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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